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即
被告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
八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其
中關於上訴人部分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22,184元/平方公尺占有面積728.19平方公尺=16,154,1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順珍
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