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红新,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邵县X乡。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垠方,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元月五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新,被上诉人新龙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武、王垠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于2001年3月开始在被告新龙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08年元月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新龙矿业公司与其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均是采取劳动合同每年一签的方式。2007年劳动合同到期后,2008年1月1日陈某某与新龙矿业公司签订了短期(季节)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劳动报酬为月工资800元;合同期限内,新龙矿业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月为陈某某向劳动社会保险机构交纳有关保险费用。合同到期时,新龙矿业公司在2008年12月初向全体用工人员公告:在岗人员如愿继续留在公司做工的,于2008年12月25日前续签合同,并要求只签订一年的劳动用工合同。陈某某向新龙矿业公司提出申请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没得到新龙矿业公司同意。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陈某某未被重新录用做工。新龙矿业公司依法在2009年1月向陈某某发放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2009年1月5日陈某某在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患有乙肝。2009年3月27日陈某某以自己在工作期间患有乙型肝炎,新龙矿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由向新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新龙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x元;失业救济金7560元;补交2001年至2007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及医疗费。2009年1月28日新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会作出2009新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诉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382元。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请求。陈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陈某某与新龙矿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虽然陈某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新龙矿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依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新龙矿业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新龙矿业公司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付3382元经济补偿金无异议,予以采纳。陈某某诉请要求新龙矿业公司为其补交2001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经济补偿金3382元,除去已支付的1200元,其余218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上诉称,新龙矿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陈某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合同后也没有向陈某某发放经济补偿金,陈某某与新龙矿业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新龙矿业公司提交的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来源均违法,一审认定是错误的。新龙矿业公司与陈某某已经长达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新龙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1、新龙矿业公司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应承担的赔偿金x元;2、新龙矿业公司为陈某某补交2001年至2007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3、新龙矿业公司支付2008年未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所应补偿的工资x元。

新龙矿业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陈某某的上诉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某,证人证言,新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会2009新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陈某某的工资存折,新龙矿业公司工资发放表,陈某某的病历,新龙矿业公司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考勤表,经济补偿款发放表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新龙矿业公司签订的《短期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08年1月至同年12月,双方构成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不属于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陈某某要求新龙矿业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否认新龙矿业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其未能提交证据对自己的该主张予以证实,故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某某要求新龙矿业公司为其缴纳2001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一审不予审查是正确的。2008年陈某某在新龙矿业公司劳动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陈某某要求新龙矿业公司支付2008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补偿的工资x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陈某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未予提出该请求,现就该主张直接提起诉讼也违反了劳动争议应该“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某革

审判员罗松

代理审判员肖某兰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