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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虎伍豪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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