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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沈某、上海宝隆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隆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翁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73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院准予陈某某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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