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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周某甲、周某乙、杨某某、马某某、上海豫息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尹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豫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又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蔡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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