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197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中卫,平舆县司法局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30岁。
被告田某丙,男,46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田某丙、第三人田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以尚有部分证据未取得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肖某生
代理审判员李勇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