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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某
时间:2007-02-13  当事人: 葉某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1075/2006

HCMA107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762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葉某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2月13日

裁決日期:2007年2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證人是一位軍裝警員,案發時正在駕駛電單車巡邏,證人供稱當時行車暢順,他留意到上訴人駕駛的的士在第二線,而他在第一線與證人的電單車平排行駛。當時證人估計上訴人的車速大約有40公里,上訴人的的士前大約30-40米距離的第三線有汽車停泊,而第二線則有車輛停車落客。他留意到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在沒有亮着指揮燈的情況下,由二線在證人車前轉入一線。在轉線時,的士車頭與電單車車頭只不過距離3米。為避免兩車碰撞,證人要扭左、響號和緊急剎車。跟著證人停了車,截停了上訴人,當時證人向上訴人指出他的罪行,上訴人聲稱他前面有車輛停泊,他當然要轉線,在他轉線時也有留意到證人的電單車。在庭上證人供稱在上訴人轉線時,上訴人車前是沒有任何車輛的。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但裁判法官從上訴人的盤問內容,得知上訴人所述的案情,因為上訴人同意當日的確沒有打燈,因為沒有需要。上訴人亦提出當日他行駛的速度少於40公里,上訴人一收慢就被截停。上訴人在庭上亦否認他有說過證人所覆述的說話。

4.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考慮和分析證人作供的內容,裁判法官不但考慮那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情態度及被盤問時的回應,亦考慮證人的供詞是否合情合理,最終認為他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首先他指責裁判法官可能精神欠佳,所以偏信了證人。上訴人聲稱他只想討回公道,但本席向他解釋,因為當時他選擇不作證,所以裁判法官只可以考慮那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後,作了一個事實的裁斷,就是證人是誠實和可靠的。

6.上訴人亦指稱案發地點是錯的,但本席指出在傳票上的案發地點已經列出來,而控方證人亦指出該案發地點是正確的。

7.最後,上訴人指在聆訊時,他向裁判法官提及有案發現場的相片,在審訊當日沒有帶去,在今天的上訴聆訊,上訴人希望把相片展示給本席看,但本席拒絕了。

8.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已經分析了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控方證人的證供其實很簡單,正如裁判法官所述,在盤問之下,亦沒有任何動搖,裁判法官因而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就是信納該控方證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任何原則上或法律上的出錯,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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