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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艺国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海艺国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某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林斌,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海艺国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艺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4日,海艺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艺公司申请再审称,王某某在原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曾实际交付给海艺公司,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某称,其具有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建造师的注册均由海艺公司为其办理,但海艺公司一直未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归还其,故原审判决正确。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海艺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的传票、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原审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之判决并无不当。海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艺国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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