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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A、潘B与葛A、葛B、李A、李B、曹A、曹B、潘C、徐B、徐C、吕A、吕B、周某某、施某某、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A。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B。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A。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A。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A,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B。

委托代理人曹A,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C。

委托代理人徐B,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B。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B,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C。

委托代理人徐B,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B。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委托代理人吕A,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B。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委托代理人吕A,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A。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某。

上诉人潘A、潘B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A、潘B,被上诉人葛A、李A、李B的委托代理人徐A,被上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曹A暨周某某、曹B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徐B暨潘C、施某某、徐C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吕A、赵某某暨葛B、吕B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葛A、李A、李B系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房屋产权人,潘A、潘B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曹A、周某某、曹B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潘C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徐B、施某某、徐C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葛B、吕B、吕A、赵某某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系小区所属物业公司。上海市X路X弄某号系X层建筑,X室至X室及X室共用一根污水管。潘A、潘B将其房屋卫生间内的地漏封掉。2009年3月1日晚,因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至X室及X室共用的卫生间污水总管在X室部位发生堵塞,水从X室坐便器溢出,渗漏至葛A家中。造成葛A家装修受损,毛毯、沙发被粪水污染。当日,葛A家于18时25分至20时19分5次与潘A家电话联系要求潘A家到现场处理,潘A家于20时21分坐上出租车开往现场。现葛A、李A、李B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A、潘B修复因X室渗水而引起X室内装潢损坏(同材质、同工艺)所需相关费用,另外需更换X室厨房吊柜以及所有短路损坏的电器、电表箱、灯具、开关、插座等一切相关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元】;赔偿室内消毒以及被粪水污染的衣物、毛毯、沙发之清洗费(暂计5,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原审审理中,经葛A、李A、李B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对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渗水原因进行检测,并确定损坏范围及修缮建议。检测结论为:1、经现场检测分析,被检测X室部分装修受潮损坏是由于排水立管垃圾堵塞造成X室卫生间坐便器满溢,主要系二~六层业主使用不当以及排水管道未能及时疏通等因素所致;2、目前上述排污管道堵塞虽已通畅,但还应注意规范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以确保排水管道的通畅;3、X室房间受潮损坏一定程度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采取修缮措施。损坏情况:北卧:平顶及四周某面均有渗水痕迹,涂料受潮起皮;复合地板受潮轻度翘曲变形、胀裂,相邻踢脚板及嵌条受潮变形;吸顶灯及东墙开关短路,无法使用。过道:四周某面预料受潮起皮。厅:平顶及四周某面有渗水痕迹,涂料受潮起皮;复合地板轻度翘曲变形、胀裂,相邻踢脚板及嵌条浸水胀裂。厨房:吊柜面板曾有污水流淌。修缮建议:1、厅、北卧及过道损坏平顶、墙面修粉涂料;损坏电器和开关拆换。2、厅、北卧、过道复合地板、相邻踢脚板及嵌条拆换。3、厨房吊顶、墙砖及吊柜等部位清洗消毒。4、施某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家俱及装饰的遮盖保护。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质检站确定的修缮建议所需资金进行鉴定的结果为装饰工程造价5,880元、安装工程造价302元。葛A、李A、李B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潘A、潘B赔偿因渗水造成修复费用6,182元。

原审审理中,葛A、李A、李B对被污水污染的房屋、沙发、毛毯进行清洗消毒,清洗费253元、消毒费300元。葛A、李A、李B变更诉讼请求要告潘A、潘B赔偿清洗费253元、消毒费300元。葛A、李A、李B在原审庭审中表示要求潘A、潘B承担责任,至于第三人的责任由法院进行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本案中,葛A家房屋受损是由于排水立管垃圾堵塞造成X室卫生间坐便器满溢,主要系二~六层业主使用不当以及排水管道未能及时疏通等因素所致。潘A家将其房屋卫生间中的地漏封掉,致使从坐便器满溢的污水不能从地漏中排出,且潘A家在接到葛A家的电话后未能及时赶到现场,不能及时处理渗漏的问题,故潘A家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作为该物业的管理服务单位,未尽到经常检查疏通污水管道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堵塞的污水管由葛A家楼上的住户共同使用,因其使用不当而造成堵塞,且作为使用该污水管的受益人,应分担其余责任。至于潘A家及原审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摊比例,由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葛A、李A、李B要求赔偿因渗水造成修复费用6,182元及赔偿清洗费253元、消毒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均系实际损失,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葛A、李A、李B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潘A、潘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葛A、李A、李B因渗水造成修复费、清洗费、消毒费共计4,377.75元;二、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葛A、李A、李B因渗水造成修复费、清洗费、消毒费共计1,010.25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曹A、周某某、曹B支付葛A、李A、李B因渗水造成修复费、清洗费、消毒费共计336.75元,潘C支付葛A、李A、李B因渗水造成修复费、清洗费、消毒费共计336.75元,徐B、施某某、徐C支付葛A、李A、李B因渗水造成修复费、清洗费、消毒费共计336.75元,葛B、吕B、吕A、赵某某支付葛A、李A、李B因渗水造成修复费、清洗费、消毒费共计336.75元;四、葛A、李A、李B要求潘A、潘B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潘A、潘B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所住房屋系老公房本来就没有地漏,其他人家有地漏是后来他们自己装修时安装,现物业公司称由于上诉人将卫生间地漏封掉导致从坐便器满溢的污水不能从地漏中排出,但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将其家中的卫生间的地漏封掉;2、上诉人在当晚及时赶到了现场,不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3、房屋漏水事故发生于2009年3月1日,而装修损失的鉴定报告于2009年6月11日做出,期间经过了3个月,现场没有受到保护,上诉人对鉴定报告能否反映真实的装修损失提出异议;4、葛A家中于事发之前一周某人居住,对于房屋渗水而未能及时报修致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费用。

被上诉人葛A、李A、李B辩称:1、楼层中其他人家都有地漏,上诉人认为没有地漏应当举证,何况地漏不是导致漏水的关键性问题;2、漏水当晚从6:25到8:19,被上诉人打了5次电话,上诉人才赶到,其应承担责任;3、其亦在事发第一时间找楼上业主且对现场进行了拍照,2009年3月1日发生漏水,其于2009年3月3日已起诉到法院并提供了照片作为证据,鉴定机构是法院委托的,程序是公正的;4、上诉人称漏水前一周某上诉人家里没人,对损失扩大有责任,对此上诉人应举证,事实上并不是事发前一周某水,而是家里电器漏电后才发现。综上,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意见。

被上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关于地漏问题,上诉人代理人原审中已经确认过地漏问题。

被上诉人曹A、吕A、赵某某、徐B等辩称:本案发生是因为上诉人家管理不善,且从上诉人家里管道中找到异物,故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由上海市虹口区X街道欧五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欧阳路X弄某号302、303、402、403、X室均安装了地漏的证明附照片。上诉人潘A、潘B对此进行了质证,认为应当以原始房屋结构设计图为准,仍坚持原来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9年3月1日下午5时,葛A发现电源跳闸遂向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报修,报修人员赶到发现可能是漏水原因造成,但无法上楼查看,至当晚8时开始大量漏水。葛A、李A、李B于2009年3月3日诉至原审法院并将2009年3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了原审法院。在收到法院委托鉴定后,质检站于2009年4月28日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摄了照片。

本院认为,2009年3月1日发生渗水事件,2009年3月3日葛A、李A、李B就诉至原审法院并提交了2009年3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及时进行了勘查并拍摄了照片后于2009年6月出具报告。本院经审查上述葛A家起诉并提供证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勘查并出具报告的过程,符合相关诉讼程序规定,现场勘查及时,致事故原因和损失状况可以固定,故上诉人在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其主张现场没有受到保护不能反映真实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质检站关于排水立管垃圾堵塞造成X室卫生间坐便器满溢,主要系二~六层业主使用不当以及排水管道未能及时疏通等因素所致的鉴定结论,一方面是否存在地漏不是导致溢水、渗水的主要原因,但另一方面地漏的封堵客观上会影响溢水、渗水的及时排出,将导致损失的扩大。本案中,整个楼层其它居民均有地漏而仅上诉人家没有,在无原始建筑结构设计图的情形下,可以参考同楼同层的状况,故上诉人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生活常识,通常这种老公房溢水、渗水也有几个小时的过程,在葛A家电话通知上诉人后,上诉人如能及时赶到现场,至少可以减少一点损失,上诉人迟延了二个多小时,对扩大损失负有责任。上诉人关于葛A家中于事发之前一周某人居住,对于房屋渗水而未能及时报修致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根据原审中物业公司及邻居的陈某由于葛A家电器跳闸,在物业公司派员修理时仅是猜测可能是漏水造成,故在楼上的污水尚未渗透到葛A家时,葛A家已及时报修,上诉人上述葛A家造成扩大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潘A、潘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梅萍

审判员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王某中

书记员朱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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