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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与施某某加班费等事宜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立燕,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施某某。

仲裁申请人施某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加班费等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1日作出嘉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甜益快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陈樱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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