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某甲,又名史X,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史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99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某乙银行存款101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