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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甲申请执行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史某甲,又名史X,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史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99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某乙银行存款101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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