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区X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的申请,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人民币480000元,承担诉讼费4370元。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某、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91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王同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
书记员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