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贺某,该村村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60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原双照镇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满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