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