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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陶海荣

代理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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