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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徐某某。

关于仲裁申请人徐某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仲裁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9日作出沪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2009年9月29日,申请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09年10月19日,申请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陆逸

代理审判员张萱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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