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乙,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薛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蔡某云
审判员史凌云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