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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xx与被上诉人文xx等9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x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奥,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萍乡市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邓xx,女。

原审被告李xx,男。

原审被告吴xx,女。

原审被告江西萍乡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吴xx与被上诉人文xx、彭x奥、彭x龙、徐xx、江西省萍乡市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邓xx、原审被告李xx、原审被告吴xx、原审被告江西萍乡市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吴xx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xx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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