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耀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辉,上海顾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张瑜
代理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