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8月25日被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行医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被告人刘某乙和妻子邵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我市X村开办一家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2007年4月,湛河区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刘某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其诊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执业,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008年8月,湛河区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刘某乙仍然在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再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09年9月、2010年5月,湛河区卫生局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刘某乙、邵XX夫妇仍然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执业,遂又对邵XX进行了行政处罚。2011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湛河区X村刘某乙、邵XX夫妇开办的诊所内非法行医的刘某乙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刘某乙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X村开办一家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2007年4月,平顶山市X区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刘某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其诊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执业,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湛河区卫生局后来又于2008年8月、2009年9月、2010年5月对非法行医的刘某乙进行了行政处罚。2011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非法行医的刘某乙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人邵XX的证言、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勘验检查笔录、普生药业医药物流中心销售单等,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乙所犯罪名成立。刘某乙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乙非法行医所用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代理审判员赵宝华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