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圣马可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5月26日作出的(2011)芦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人民币存款x.4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桂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