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1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7日、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一颗自制的虚假炸弹放到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最南排胡XX所开的奇瑞QQ轿车下面,并在车玻璃上贴一张纸条,说明车底有一颗炸弹,并索要现金2200元。
2.200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将一颗自制的虚假炸弹放在南乐县公安局家属院南排李XX所开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下面,并在车玻璃上贴一张纸条,说明车底有一颗炸弹,并索要现金2000元。200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乐县公安局家属院用针将李XX桑塔纳3000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及车窗划了几道,用针插到轮胎里面,并继续对李某勇恐吓,索要现金。
3.2010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机给南乐县“家家福”超市经理徐XX发送4条短信,向其索要现金1万元,否则一年内在超市投放十处毒鼠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胡XX、李XX、徐XX陈述,证人李X辉、刘XX、李X振、文X等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并出示了被告人书写的敲诈信函,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方位图及其照片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投放虚假爆炸性物质的方法,造成了周围群众极度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发送手机恐吓短信的方式,实施了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在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敲诈勒索属犯罪未遂,未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1.2009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一颗自制的虚假炸弹放到胡XX停放在南乐县X镇X路南计生委家属院最南排胡同内、牌照为豫x的雪佛兰轿车下面,并在车左侧前后门之间贴一张纸条,说明车底有一颗炸弹,并提供了银行卡账户索要现金2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害人胡XX陈述,在2009年10月20日早晨7时35分准备开车送孩子上学时,发现车的左侧前后门之间贴着一封信。上面的大概内容为:车下有一颗自制炸弹,制作时全部戴着手套;让向一个银行卡上存2200元钱,然后给一个手机号码发短信;等钱取走后,对方发短信告诉自己剪断那根线,然后将自制炸弹扔到河里就行了;并威胁不得报警。自己低头一看,果然在车下有一个方纸箱,用黄某带缠着,下面还垫了几块砖。自己就打“110”报警了。自己的车停在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最南头魏汉禹家门口。车的型号是雪佛兰乐驰,牌照号码为豫x。
⑵、证人李X辉证言,自己住在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第X排。2009年10月20日早晨8点钟左右,自己上班时知道了家属院南头一辆车下放了个炸弹,并贴了个纸条要钱。公安干警来了后,将家属院的人员全部疏散,消防车去了后把家属院的大门堵了,中午也不让回家。搞得人心惶惶,气氛很紧张。下午5点钟左右,炸弹排除后才让回家。
⑶、证人刘XX证言,自己住在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第X排。证明的内容与李某辉的证言基本一致。
⑷、乐公(刑)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南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接到“110”的电话指派进行勘查检查。勘验检查于2009年10月20日8时24分开始,至当日17时结束。现场地点位于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内。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东临南街集贸市场,南临公安局家属院,西临县委大院,北临昌州路。计生委家属院院门朝北,东西两列,南北共X排。中心现场位于东列最南排魏XX家门前。在魏XX家门南侧2米处头东尾西停有一辆牌照为豫x的白色雪佛兰两厢轿车。在汽车北侧前后门之间的上部贴有一张正面写有恐吓内容、背面画有线路图的恐吓信(拍照后原物提取,经茚三酮喷显后提取指纹一枚)。在汽车底部的油箱下方的砖上放有一方形纸盒,外面缠有透明胶带;透明胶带里层缠有细铜线。在方形纸盒的南侧立面上,上下有两排孔,每排有6个孔;孔内有红色导线穿出;下面6个孔处标有“1、2、3、4、5、6”六个数字。经濮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排爆后发现纸盒内有3个白色、1个蓝色方便袋内装有土样物质(拍照后原物提取),2个编织袋及1条肮脏的短裤(拍照后原物提取)。
⑸、现场提取的恐吓信及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检技文鉴字[2010]X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现场汽车上提取的恐吓信内容包括以在汽车下安放了炸弹为由要求车主将2200元现金存入邮政银行“蓝强”的银行卡,卡号x,存入后给手机号码x发短信;经鉴定该恐吓信为被告人李某某书写。
⑹、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自己从淘宝网上从一个人手中购买了一张邮政银行的银行卡,户主名为蓝强。自己在网上看电视的时候看到往别人车底下放炸弹的事,然后就在自己老家的楼上用纸箱、废电线在纸箱内装点土做了个假炸弹。过了3、4天,晚上大概2点钟的时候,自己拿着其中的一个假炸弹去了南乐县计生委东侧的胡同里。到了胡同的最里边,把假炸弹放在路往东拐弯的地方路南的一辆汽车油箱下面,放完后在车的左侧两个车门之间的地方贴了一张纸条。纸条是事前在家中自己写的,上面留了自己原来购买的一个联通手机号和户名蓝强的银行卡号。纸条的内容是让对方往自己的银行卡内汇2000元钱,汇完钱后往留的手机上发短信;然后自己就告诉炸弹如何拆除。纸条的背面画了一张图。自己回家后一直在家开机等车主发信息。到下午1点多钟的时候一直有手机往这个联通手机号上发空白信息,自己就关机了。
2、2009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一颗自制的虚假炸弹,放到李XX停放在南乐县X镇X路北公安局家属院两栋家属楼之间、牌照为豫x的桑塔纳轿车下面,并在车左侧玻璃上贴一张纸条,说明车底有一颗炸弹,并提供了银行卡账户索要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害人李XX陈述,自己在南乐县公安局家属院居住,有一辆牌照为豫x号的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平时停在家属楼下。2009年10月27日早晨7点半左右,自己下楼准备开车出去时发现车左侧的玻璃上贴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在车底下有炸弹,让往一个邮政银行的银行卡上汇2000元钱,详细内容自己没有看。然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⑵、证人李X振证言,自己住在南乐县城府前小区公安局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2009年10月27日上午,家属院内李某勇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下被放了一颗炸弹。公安人员到场后让周围的人全部撤离,等通知才能回家。消防车去后挡在门口不让往家属院进人,直到傍晚才让回家。在计生委家属院发现炸弹时也让公安局家属院的人疏散,这件事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恐慌。
⑶、证人文X证言,自己居住在南乐县城公安局家属院北楼X单元X楼西户。2009年10月20日在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车底下发现炸弹和27日在公安局家属院李XX车底下发现炸弹,公安干警疏散了周围住户,调动消防车封锁路口,濮阳市X排爆专家到场处置。下午4点钟左右将炸弹移出,经鉴定为虚假炸弹。两次事件给周围居民造成极大恐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⑷、乐公(刑)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南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接到“110”的电话指派进行勘查检查。勘验检查于2009年10月20日9时15分开始,至当日17时5分结束。现场位于南乐县公安局家属院内。该家属院位于南乐县城府前小区内,东临谭向明家,南临府前街,西临保险公司家属院,北临计生委家属院。公安局家属院有南北两座楼,中心现场位于两座楼之间的一辆头朝东停放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处,该轿车南侧为卜XX家。在该车底部油箱位置下方的三块砖上有一外缠透明胶带的方形纸盒,纸盒侧面有上下两排小孔,上下均为6个;孔中有白色细铜线穿出,并在外部两两连接在一起;下面一排孔处贴有一标有1、2、3、4、5、6的笔记本撕下的纸片。经濮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排爆后发现纸盒内有一团白色泡沫纸及3袋装有土样物质的白色方便袋。
⑸、现场提取的恐吓信及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检技文鉴字[2010]X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现场汽车上提取的恐吓信内容包括以在汽车下安放了炸弹为由要求车主将2000元现金存入邮政银行“蓝强”的银行卡,卡号x,存入后给手机号码x发短信;经鉴定该恐吓信为被告人李某某书写。
⑹、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第一次放假炸弹后自己又制作了一个假炸弹,5、6天后晚上1点多钟携带假炸弹到了公安局家属院,在最南边的楼下找了一辆车,把假炸弹放在了车的油箱下边,用砖顶住假炸弹让其紧贴油箱的底部。放好后在车的雨刷那里夹了张纸条,让车主往留的卡号内汇2000元钱,上面还留了一个联通手机号码。第二天一直有手机往这个联通手机号上发空白信息,自己就关机了。
二、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某妻子原在南乐县新天地购物中心“世纪家家福”超市工作。2009年底,其妻告知李某某在工作中遭到超市负责人田X的言语调戏。李某某产生报复心理。2010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机给超市业主徐XX发送短信,向其索要现金1万元,威胁否则一年内在超市投放十处毒鼠强。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害人徐XX陈述,自己在南乐县城新天地购物中心开设“世纪家家福”超市。2010年1月1日18时至18时1分,自己的号码为x的手机收到号码为x的手机连续发送的4条短信。短信的内容为“姓徐的,如果你不给我一万元一年内我将在你的世纪家家福超市里投十处毒鼠强,同时我不介意在一定不暴露自己的条件下帮你宣传一下,保证你的世纪家家福在南乐县超市里是名声最臭的。不要想抓住我,网络里在超市投毒被抓的经验我全都谨记在心,如果报警你的超市就等着关门大吉吧”。这条短信重复发送了一次,同时还提供了一个邮箱号码x@x.cn。自己的超市曾雇用陕西省西安市人田X作为店长。
⑵、证人张某证言,自己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09年11月21日开始在南乐“世纪家家福”超市上班。超市的老板叫徐建标,陕西省西安市人田X负责管理。在工作期间,田旭曾经两次说自己不用结婚,他买套房子、买辆车养着自己,被自己拒绝了。后来,自己将该事告诉了李某某。
⑶、徐XX手机短信照片,证明徐XX手机于2010年1月1日18时至18时1分收到x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姓徐的,如果你不给我一万元一年内我将在你的世纪家家福超市里投十处的毒鼠强,同时我不介意在一定不暴露自己的条件下帮你宣传一下,保证你的世纪家家福在南乐县超市里是名声最臭的。本卡作废,请联系邮箱x@x.cn。不要想抓住我,网络里在超市投毒被抓的经验我全都谨记在心,如果报警你的超市就等着关门大吉吧”。
⑷、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证明,证明因工作需要于2009年11月1日聘请田X为超市临时店长,田旭已于2010年2月1日离职。
⑸、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己往南乐“世纪家家福”超市徐经理的手机上发过短信,是从网上找的电话号码,发短信让他给1万元钱,不然就往他们超市投毒。目的是报复姓田的经理。因为他们超市的田经理骚扰自己的妻子,让自己妻子不要结婚他给买套房子。
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
⑴、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0年1月5日20时10分至21时,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其房间内搜查出制作假炸弹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及半成品炸弹;在套间屋门上方发现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淘宝网“淘宝联名卡”,卡号为x,银行卡背面持卡人签名处有“蓝强x”字样。
⑵、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乐县X路支行经查询x系广西贵港淘宝卡账户,其他信息无法查询。
⑶、户籍证明,李某某,男,1987年10月22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家属区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物,客观上虽不能产生爆炸的效果危害公共安全,但其以在具有公共场所性质的家属区放置炸弹进行恐吓,即使其放置的物质不具有真实的危险,也足以引起不特定的多数人恐慌和公共秩序的混乱,且也产生了紧急疏散家属区居民等后果,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同时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敲诈勒索罪,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刑较重,故对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投放虚假爆炸物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为报复他人,采用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威胁在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物质,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告人李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敲诈勒索属犯罪未遂,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某勋
审判员张慧勇
审判员魏献忠
二0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