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51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伙同其女黄玲玲(已判刑)通过媒人介绍,以与内黄县X村刘某乙结婚为由,共同诈骗被害人刘某乙现金六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将所得赃款一万元退给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亦无异义,并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黄玲玲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刘××、郭××、苏××、刘××、尚××的证言;帐单;退赃证明;被告人周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能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所退赃款人民币一万元,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
审判员周某文
审判员李林生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