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袁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业余大学附属中等专业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业余大学附属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屠晋,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上海市虹口区业余大学附属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专业学校)员工,现要求中等专业学校公布职称晋级(工资晋级)的相关信息,并按正常程序(惯例)给予晋级职称和工资。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现袁某某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在该规定的范围之内。据此裁定:驳回袁某某的起诉。

袁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中等专业学校未为袁某某晋升工资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应由中等专业学校公布职称晋级的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给予其享受职称晋级和晋升工资的待遇,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等专业学校承担。

中等专业学校辩称,中等专业学校并未制定过职称晋升的相关规定,故无法提供此类信息,且也无相关文件规定袁某某取得高级职称后必须晋升。

本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聘用合同存续期间,要求中等专业学校公布职称晋级的信息,并按规定晋级和晋升工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袁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袁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姜某

代理审判员徐树良

书记员丁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