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阮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丁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己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阮某某、陈某乙与被上诉人曾某丙、黄某丁、曾某戊、陈某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某丙、黄某丁于2009年5月7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被告及第三人搬出该房屋,并将房子交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判决。阮某某、陈某乙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10年6月2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某某及阮某某、陈某乙委托代理人李琳,被上诉人曾某丙、黄某丁委托代理人朱家雷,被上诉人曾某戊及曾某戊、陈某己委托代理人雷大理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