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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上海市杨某区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林斌,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杨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8日,杨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杨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借款其实是杨某向丁某某的外甥高某所借高利贷,高某还采取非法手段逼迫杨某归还钱款,故原审诉讼主体错误;关于违约金、利息和律师费用的诉请都是在原审法院提醒的情况下,逐一增加的诉请,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混乱;在原审期间裁定冻结杨某名下的房产数额远高于本案标的额,加重了杨某的诉讼成本。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丁某某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借条、收条、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认定杨某与丁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原审期间,丁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借款本金,后在庭审之前又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变更和追加后的诉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杨某称本案系其向丁某某的外甥高某所借高利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另,原审期间诉讼保全是否适当,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珏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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