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锡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乙,男。
辩护人王某某、黄某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乙驾驶皖x号重型仓棚式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萧县誉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无锡市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无锡市X路上跨桥南侧路段时,货车左侧车头撞击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张义生驾驶的无锡x号电动自行车,造成张义生跌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乙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后更换损坏的前保险杠,藏匿肇事车辆。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朱某乙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义生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朱某乙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丁、刘某丁、刘某丁、刘某戊、朱某己、曹某某、彭某、彭某、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10”接处警记录,车辆挂靠合同,苏州添源重卡专卖店提供的销售单,无锡市公安局锡公物检(法)〔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锡公交车鉴字[2010]第X号、第X号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锡公物鉴化〔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锡高痕鉴字[2010]第X号痕迹鉴定,肇事车辆登记信息,驾驶证登记信息,被害人张义生抢救的门诊病历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朱某乙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中疏于观察路面动态,造成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警,并驾车故意逃逸,逃逸后将肇事车辆修复,毁灭证据,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朱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某》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朱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诉人朱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意见是:1、被害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2、上诉人朱某乙的认罪态度良好且愿意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18时40分许,上诉人朱某乙驾驶重型仓棚式货车在无锡市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无锡市X路上跨桥南侧路段时,左侧车头撞击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张义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朱某乙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并更换前保险杠,藏匿肇事车辆。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朱某乙被抓获归案。原审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己构成交通肇事罪。
上诉人朱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意见,本院认为:1、上诉人朱某乙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于观察路面动态,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上诉人朱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2、上诉人朱某乙在案件审理期间未能实际赔偿被害方损失。3、上诉人朱某乙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综合上诉人朱某乙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对其所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朱某乙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和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竹們
审判员崔荣根代理审判员赵璧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斌
附所涉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某》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某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