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嘉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郎某某。
关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嘉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仲裁申请人郎某某因赔偿金等事宜仲裁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嘉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上海嘉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郎某某人民币6,954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