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素宝,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维世,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某某各负担人民币5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2日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谢亚琳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
书记员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