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田某某,男,43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长子田某荣,次子田某昌,现已长大成人。因为被告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田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田某某辩称,被告田某某不同意离婚。被告田某某上有老人,下有小孩,为了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儿子,长子田某荣,次子田某昌,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2003年,被告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为此原告李某某2010年3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其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为了家庭的完整和睦,社会的稳定,为了被告田某某能够在监狱积极改造,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某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