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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被告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199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5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农历11月16日生育女儿仝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仝某。由于婚前原、被告接触较少,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家庭暴力严重出现,原告的身上、脸上时常青一块、紫一块。2009年4月14日,被告连续打了原告两次,原告只好回娘家居住。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原告外出打工,被告起疑心,经常打电话骚扰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仝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前基础较好,相识订婚后一年才举行婚礼,相互比较了解,婚后感情也不错,并相继生育了一双可爱的儿女,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5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婚礼,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仝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仝某。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2009年4月14日原、被告间发生了矛盾,出现了争吵打骂现象,原告跑到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2009年4月23日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未果,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并不交纳公告费用,故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2010年5月3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的时间,且生育了一双可爱的儿女,其夫妻关系基本尚可。近年原、被告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和不愉快的现象,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但其夫妻感情还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这个家庭,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原、被告都应静心思考如何建立和谐幸福家庭这一问题,双方各思其过,尽力改正。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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