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08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18时左右,被告人雷某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沿渑白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到陈村乡红土坡黄莲树下坡弯道时,发生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范某军死亡,任聪芬、雷某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雷某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未按规定期限安检、违反规定载客,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家属宋雪婷达成赔偿协议,由雷某一次性赔偿x元,已履行完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范某军家属宋雪婷、范某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雷某再补偿被害人范某军家属5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人的证言,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照某、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赔偿协议、收款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未按规定期限安检、违反规定载客,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在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代审判员赵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