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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阴市利丰钢铁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晋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利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曹政宜,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江阴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云峰钢铁有限公司(原上海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则达,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某晋源矿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阴市利丰钢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黄某晋源矿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壮春晖

审判员叶铭

代理审判员杨晶晶

书记员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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