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华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江某与陕西华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140元、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