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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金地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金地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常德市金地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德市金地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常德市金地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晓镍

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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