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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X村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户县X村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伙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199型减速机一台。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199型减速机一台,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朱某收到该设备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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