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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有某与被告梁XX等人不当得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XX有某。地址:郴州市X区王仙岭。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XX,女。

被告蒋XX,男。

被告蒋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诉被告梁XX、蒋XX、蒋XX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在XX保险有某宜章支公司未支取的理赔金4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梁XX、蒋XX、蒋XX在XX有某宜章支公司未支取的交通事故赔偿金4.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国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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