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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袁XX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被告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袁XX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XX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朱XX在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袁XX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朱XX在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国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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