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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冯某乙、张某丙涉嫌盗窃罪,陈某某、姜某某、易某某、冯某丁、冯某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某,家住(略),农民。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02年因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生于1965年7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某,家住(略),农民。2008年4月22日因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生于1968年9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程某,家住(略),农民。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某,家住(略),农民。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12日,汉族,家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9年12月2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某,家住(略),农民。2009年12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2月2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丁,男,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某,家住(略),农民。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戊,男,生于1977年1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某,家住(略),农民。2009年12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冯某乙、张某丙涉嫌盗窃罪,陈某某、姜某某、易某某、冯某丁、冯某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周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冯某乙、张某丙、陈某某、姜某某、易某某、冯某丁、冯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黄某明(在逃)骑摩托车窜至千阳县X镇,盗窃庄科村X组张建军拴在路边的奶羊一只,价值550元。2、2009年3月9日晚,被告人欧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X镇X村五组,翻墙入院,盗窃刘某己家x寸液晶电视机一台,银戒指一枚(价值450元),现金650元,理发工具一套(价值160元)。破案后追回TCL电视机一台,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液晶电视价值2390元。3、200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在逃)预谋盗窃,欧某某叫陈某某的出租车将俩人拉至凤翔县X镇X村,该陈某明知其盗窃的情况下,为挣出租车费而运送欧某某等人到目的地。后欧某某、黄某良采取翻墙入院的方法,先后盗窃齐家村X组刘某庚家蓝色帆布包一个,价值30元;刘某辛家银手镯一对(价值568元);刘某壬家现金380元、银手镯一对(价值872元)、银耳环一对(价值76元)、黄某耳环二对(价值2310元)、银牌一枚(价值257元)、银簪子一只(价值51元)、银项圈二个(价值754元)、银锁子一个(价值342元)、硬币370元、香港回归纪念币一套、布鞋二双。后让陈某某将其拉回,破案后追回银项圈2个、香港回归纪念币一套,硬币220元,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港回归纪念币价值300元。4、200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欧某某、张某丙,用陈某某的车将其拉到陈某镇X组。后欧某某、张某丙采取撬窗入院的方法,先后盗窃蒲某某家组装电脑一台、长虹26寸液晶电视一台、硬猴香烟3条(价值120元)、内衣3件(价值120元)、天时达手机一部(价值100元)、白金戒指一个、白金耳钉一对(共价值700元)、银戒指一个(价值342元)、银耳环一对(价值171元)、旅行包一个(价值120元)、现金300元;盗窃屈某某家现金700元、铁观音茶叶一盒(价值100元)、助听器一个(价值208元)。后欧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易某某,让易某某将盗窃物品用摩托车带回家,易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运送、保管、购买赃物。同时,欧某某打电话让陈某某将他和张某丙拉回县城。欧某某以600元将电视卖给被告人易某某,以1000元将电脑卖给被告人冯某戊,该冯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购买。破案后电视、电脑追回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液晶电视价值1710元,电脑价值1892元,手机价值100元。5、200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骑摩托车窜至宝鸡市陈某区X镇X村九组,翻墙入院,盗窃梁某峰家索普乐DVD一台、中天牌直板手机一部、飞利浦剃须刀一个、黑色布料电脑包一个(价值40元)。破案后追回索普乐DVD一台,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索普乐DVD价值855元,中天T58手机价值385元,飞利浦电须刀价值89元。6、200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用陈某某的车将其拉至彪角镇X村,欧某某、黄某良撬锁入室盗窃X组吕建利家九阳电磁炉一个,价值170元;撬坏窗子钢筋,盗窃南务村X组董某某家数码相机一个、手机1部、棉衣2件(价值150元)、裤子4件(价值300元)、鞋垫、袜子各10双(价值20元)、剪刀一把(价值20元)、现金150元。后让陈某某的车将其拉回。破案后追回数码相机一部,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价值731元,诺基亚6030手机价值360元。7、200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骑摩托车窜至岐山县X镇X组,撬锁入院,盗窃王某某家银牌1个(价值990元)、绿色玛瑙项链1条(230元)、上海牌男式手表1块(价值46元)银戒指2个(价值102元)、毛主席像章15个(价值60元);翻窗入室,盗窃付某家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玉手镯1个(价值1200元);撬窗入室,盗窃蔡某癸家现金600元、白金戒子1个(价值500元),黄某耳坠1对(价值1020元)、银镯子1对(价值150元)、银项圈1个(价值500元)、皮夹克1件(价值140元)、麻钱8个(价值8元)、硬币一罐、假银元3个;撬窗入室,盗窃张某某家手机1部、白金戒指1个(价值650元)、黄某耳环1对(价值1032元)、白金项链1条(价值1200元)、银镯子1个(价值331元)、小孩银手镯一对(价值163元)、现金300元。黄某耳环欧某某送给被告人姜某某,该姜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接受。破案后追回毛主席像章15个,笔记本电脑一台、银项圈1个,假银元3个、麻钱8个,黄某耳环1对,已全部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上海牌手表价值46元,十五个毛主席像章价值6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3053元、诺基亚5300手机价值332元。8、2009年11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X村X组,撬坏窗子钢筋盗窃张某某家现金480元、黄某戒指一个(价值1737元)、黄某手镯一个(价值1225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1280元)、手机一部(价值384元)、毛巾被二床(价值140元)、床单四条(价值240元)、旅行包一个(价值120元)、红好猫1条(价值250元)、珍品猴王3条(价值300元)、红双喜1条(价值70元)、美猴1条(价值50元)。手机欧某某给姜某某使用。破案后追回手机一部,白金项链1个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德赛手机价值384元。9、200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X镇X村四组,撬锁入室,盗窃田少斌家现金300元、古币48个(价值48元)、珍珠项链1条(价值520元)、相机1个、3条床单(价值120元)、2个被罩(价值100元)、3条粗布单子(价值120元)、1套保暖衣(价值160元)、旧版10元人民币5张。10、与上同晚,被告人欧某某和黄某良,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X镇X组,撬锁入室,盗窃姚红周家现金500元、玉石挂件2个(价值250元)、银项圈1个(价值540元);撬锁入室盗窃田南村X组邵新福家白金项链1条(价值790元)、硬币40元,价值832元。破案后追回银项圈1个,硬币30元,白金项链1条,已全部发还失主。11、200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冯某乙,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X镇X村,撬窗入室,盗窃七组陈某拜家现金300元;撬窗入室,盗窃六组张少锋家现金1000元、江中健胃消食片、美沙芬片各20盒(价值240元);盗窃X组王某信家现金2100元。12、200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虢王某刘某村,撬窗入室,盗窃九组史红娟家现金40元、棕色皮包1个;翻墙入院,盗窃马晓芳家银项圈1个、银元7个,共价值510元;撬窗入室,盗窃十一组马建林家现金300元、西凤二代酒2瓶(价值70元)、珍品猴王某烟4条(价值400元)、蓝白沙香烟1条(价值100元)、黄某楼香烟1条(价值150元)、硬猴香烟5条(价值200元)、现金300元;翻墙入院,进入X组张会侠家,未盗窃到物品;翻墙入院,进入九组马岁让家,盗窃手机一部;撬窗入室,进入八组马锁堂家,盗窃步鞋2双和白布12丈(价值300元)、假银元3个;翻墙入室,进入六组樊保绪家,盗窃玉镯1个(价值130元)、银项圈1个(468元)、白金戒子1枚(价值500元)、石头眼镜1付;翻墙入院,进入一组杜拴锁家,盗窃现金300元、黄某项链1条(价值2628元)、银项圈1个(价值492元)、被套2床(价值200元);撬门入室,盗窃八组马兴田家现金500元、手提包一个(价值60元)、石头眼镜1付;撬锁入室,盗窃八组马申堂家十大元帅纪念章1套、白布50米(价值55元)、银耳环1对(价值18元)、银戒子1个(价值30元)、布鞋20双(价值450元)、麻钱90个(价值90元)、软中华香烟2盒(价值130元);撬窗入室,进入八组马兴奎家,未盗窃物品。黄某项链欧某某给姜某某使用。破案后追回银项圈2个、银元7个、香烟数盒、中兴手机一部、假银元3个、黄某项链1条、银耳环1对、十大元帅纪念章1套、麻钱90个已全部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中兴手机价值360元,十大元帅纪念章一套价值80元。13、200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坐班车,窜至岐山县X镇,撬坏窗子钢筋,先后盗窃小强村X组刘某平家蒸汽熨斗一个(价值82元);进入刘某超家,未盗窃物品;盗窃金红英家塑料底鞋二双(价值20元)、旧版人民币一套(共15元)、古钱币一枚(价值1元);先后进入小强村X组,盗窃于俊娥家现金3000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720元)、景泰蓝镯子一个(价值150元)、六年西凤酒二瓶(价值316元)芙蓉王某烟1盒(价值23元)、蓝好猫香烟两盒(价值40元)、袜子10双(价值70元);盗窃何芝侠家黑兰州香烟1条(价值180元)、硬猴香烟1条半(价值60元)、红塔山香烟6盒(价值42元)、蓝好猫香烟1盒(价值20元)、84猴香烟五盒(价值10元)雄狮香烟2盒(价值6元);进入金正科家,未盗窃到物品;撬坏窗子钢筋进入小强村X组蒲某彩家,盗窃美猴王、84猴各3盒,价值21元;先后翻墙入院进入益店镇X村城西组,盗窃陈某生家上衣一件(价值180元)、娇子香烟一条半(价值150元)、硬币50元、老版纸币3张(10元面值);进入陈某勇家,未盗窃到物品。天快亮时,电话联系陈某某将其接回凤翔县城。破案后追回蒸汽熨斗一个、硬币50个、香烟2盒,已发还失主。14、200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坐被告人冯某丁的汽车窜至岐山县X镇,该冯某明知欧某某有盗窃嫌疑的情况下,为挣出租车费而运送欧某某等人到目的地。后欧某某三人撬坏窗子钢筋进入祝家庄镇X组曹润才家,盗窃男式皮鞋一双(价值100元);撬坏窗子钢筋进入戢武村X组曹乃仓家,盗窃现金30元;翻墙入院,进入戢武村X组曹军恒家,盗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700元)、现金270元;撬坏窗子钢筋,进入蒲某镇X村雒南组雒林儒家,盗窃玉石锁一个(价值280元),现金50元、蓝白沙香烟1条(价值100元)、美猴香烟1条(价值50元)、茶叶一袋(价值30元)。早晨5点左右,电话联系冯某丁,将其接回凤翔。后破案后追回香烟数盒、茶叶1包已发还失主。15、200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窜至凤翔县X镇X村,撬窗入室,进入三组高志红家,未盗窃到物品;撬窗入室,进入三组贾保祥家,盗窃现金600元、电动剃须刀1个(价值70元)、美猴王某烟5盒(价值25元)、羽绒服、裤子各1件;撬窗入室,进入三组周磊家,未盗窃到物品;撬窗入室,盗窃三组胡润保家现金200元;撬窗入室,进入三组黄某明家,盗窃现金1000元、银项圈1个(价值474元)、2个半月型银饰品(价值120元)、三个礼帽式银饰品(价值360元)、铜马3个(价值60元)、芙蓉王某烟4条(价值920元)、蓝好猫香烟1条(价值200元)、茅台酒2瓶(价值336元)、麻钱30个(价值30元)、食用油1桶(价值54元)、茶叶2盒。破案后追回剃须刀1个、银项圈1条、麻钱30个、茶叶1简、香烟数条、硬币50个,已全部发还失主。16、200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三人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X镇X村,翻墙入院,进入七组石芳云家,盗窃黄某戒子1个(价值536元)、白金戒子1个(价值507元)、白金耳钉1对(价值377元)、现金320元、美元15张(1元面额)、韩元18张(1000元面额),共折合人民币200元;翻墙入院,进入七组薛天成家,盗窃毛毯1条、被面6条、被罩1条。总计价值500元;撬窗入室,盗窃八组孔红刚家王某液晶电视机一台、皮鞋2双(价值100元)、工艺戒子2个(价值60元)、现金10元。破案后追回美元15张、韩元18张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王某液晶电视价值2699元。17、200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窜至凤翔县X镇X村,撬窗入室,盗窃三组郭绍先家毛主席纪念章一枚、硬币20元;撬窗入室,盗窃三组郭宝全家现金1800元、红好猫香烟1条(价值250元)、蓝好猫香烟1条(价值200元)美猴王某烟1条(价值50元);撬窗入室,盗窃二组辛楼侠家现金200元、黄某项链1条(价值4245元)。破案后,追回现金700元,香烟一条,黄某项链1条,已全部发还失主。18、200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三人骑摩托车窜至凤翔县X镇,撬窗入室,盗窃西白村X组李某堂家白金戒子1个(价值800元)、手机一部;撬窗入室,进入大塬村X组张小军家,未盗得物品;撬窗入室,进入大塬村X组冯某录家,盗窃九阳豆浆机一台、美猴王某烟1条(价值50元)、六年西凤酒2瓶(价值316元)、铁观音茶叶2简(价值180元)、一件棉袄;撬窗入室,进入大塬村X组张宗平家,盗窃现金500元;撬窗入室,进入大塬村X组张彦武家,未盗得物品。破案后追回西凤酒3瓶,香烟一条,茶叶一简,童鞋一双,已发还失主。经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鹏牌手机价值400元,九阳牌豆浆机价值359元。19、200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欧某某伙同黄某良、冯某乙,由黄某良和冯某乙骑摩托车,欧某某坐冯某丁汽车,窜至扶风县X镇,撬坏窗子钢筋进入庄白村X组凌乖莲家,盗窃现金500元、苹果一袋(价值22元)、手电一个(价值8元);撬坏窗子钢筋进入李某林家,盗窃现金100元、衣服数件;撬坏窗子钢筋,进入马家村X组马淑云家,盗窃羽绒服一件(价值300元);撬坏窗子钢筋,进入庄白村X组王某萍家,盗窃白金耳环一对(价值900元)。破案后追回白金耳环一对,已发还失主。

以上被告人欧某某共参与盗窃65起,盗窃总价值为x元;冯某乙参与盗窃47起,盗窃总价值为x元;张某丙参与盗窃2起,盗窃总价值为6633元;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x元;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4032元;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3722元;冯某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3500元;冯某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1892元。另查,被告人欧某某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书证⑴价格证明,⑵扣押、提取物品清单,⑶发还物品领条,⑷购物发票,⑸刑事判决书,⑹凤翔县公安局证明,⑺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屈某某、蒲某某、梁某某、程某某、董某某、王某某、付某、蔡某癸、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65人的陈某及价格鉴定结论,作案现场指认辨认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冯某乙、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欧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冯某乙盗窃数额巨大、张某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易某某、冯某丁、冯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购买、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欧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乙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但盗窃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4)之规定,应认定为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欧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予以处罚,八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4)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被告人冯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冯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冯某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利

人民陪审员李某福

人民陪审员张振华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毋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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