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王某甲之夫。
委任代理人马勇,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公共交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爱玲,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守霞,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公共交通公司、王某乙、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芹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玲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姚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