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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公共交通公司、王某乙、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王某甲之夫。

委任代理人马勇,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公共交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爱玲,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守霞,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公共交通公司、王某乙、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芹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玲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姚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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