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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王学军、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丁XX(另案处理)介绍,从平顶山市的杨XX、张XX(二人另案处理)处购买二十四箱(每箱一万支)假冒“散花”、“红旗渠”、“雄狮”、“哈德门”、“黄某树”伪劣香烟。张某某将上述伪劣香烟中的二十余万支销售至武陟县X乡、三阳乡、博爱县X乡等地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谢XX、谢XX、李XX、刘XX、张XX、王XX、时XX、谢XX、谢XX、杨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余万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0年1月24日止,计1个月;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计5个月。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曹凤琴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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