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略)。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88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经亲朋、同事、所在居委会调解无效,且已分居。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8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计生证明、结婚证、居委会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且已分居,经亲朋、当地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应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某嘉
审判员杨毅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