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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X号楼X门X门。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下称北京建行)与被告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建行诉称:2008年10月5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x。刘某某持卡期间,产生透支款且未偿还北京建行。现北京建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刘某某偿还截至2010年2月26日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5272.61元,并偿付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北京建行提供的刘某某的住所,本院向刘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均被退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建行未向本院提供刘某某的准确住所。经本院在国家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不存在。因此,本案无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对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线东良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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