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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因诉南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阳市宛城区服装公司破产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该清算组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阳市保信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梁某某因诉南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梁某某以情况发生变化,拟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继红

审判员张森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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