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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7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4日,被告人曹xx在本市xx路X号X室的家中,容留马xx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上午,被告人曹xx在上述地点,容留王xx、雍xx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马xx、王xx、雍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侯xx的证言和公安机关的《工作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尿检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曹xx的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xx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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