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与他人在上海市崇明县X镇江南船厂合伙做挖土生意缺少资金,于2006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予以确认。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审理中,被告表示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其中12,500元系案外人向原告所借,被告只是在借条上明确借款用途,该款并非被告使用。经与原告当庭协商,双方确认借款金额为4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某应归还原告程某某借款47,500元,此款于2010年12月底前给付10,000元,余款37,500元于2011年12月底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第一期借款,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