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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xx诉蔡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xx。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即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7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间,原告曾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但未获本院支持。2010年4月29日,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表示,双方的结婚证上将被告姓名中的“钧”字,误写成了“均”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屠xx与被告蔡xx离婚;

二、原告屠xx与被告蔡xx共同购买的浙江省台州市xx房屋归被告蔡xx所有,原告屠xx放弃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被告蔡xx应支付原告屠x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400万元,其中200万元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剩余200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被告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首期200万元,原告屠xx可在首期付款期限届满之后,就全部折价款400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被告之间的婚前、婚后债权债务已经全部了结;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冉志明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姚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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