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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系案外人刘某某与前夫陈某某收养。陈某某的养父亡故后,其养母刘某某于1955年改嫁原告陆某某,当时被告陈某某尚年幼。因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而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收养关系;

二、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陆某某人民币1,500元,该款于2010年12月底前付清;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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