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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李某乙、罗某某
时间:2003-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4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集华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北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梁韶安,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监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4日受理本案,2003年4月1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为92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承担。

审判员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廖兴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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