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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上诉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樊某某于2010年元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樊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予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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